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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問題”花生油的罪與罰

2020-04-16
摘要:

近日廣東韶關曲江法院審結了一宗問題花生油案件,為人們敲響了警鐘。該案件涉及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何區別?

近年來食品行業興起了一陣“土質”主打“天然”的風潮,不少人周末自駕到鄉村采購大量的“原生態”食品回程,其中土榨、現榨的花生油也備受追捧,但是一些小作坊生產的土榨花生油是否真的原生態無公害?
近日廣東韶關曲江法院審結了一宗案件,就為人們敲響了警鐘。
作為食品經營者,也應該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該案件涉及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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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看見別人的榨油店生意不錯,成某某也有了想法,經注冊登記后開設了自己的作坊,“跟風”做起了土榨花生油的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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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7月份購買了花生,
加工了200斤花生油。
成某某生產的花生油,
部分留以自家食用,
部分則以每斤12元的價格對外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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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0日,
原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開展食品安全檢查,
抽取了成某某榨油坊

其中1.5斤食用花生油送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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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測,這批花生油里面含有黃曲霉毒素B1,超過了國家限量標準的12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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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向經營者成某某發出責令整改通知書,
要求收回之前已經銷售的花生油,
并且停止生產。

成某某法律意識不強,
在2018年1月份,

又生產了80斤花生油。

成某某新生產的花生油僅賣剩10斤時,
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對其進行了第二次抽檢。
經檢測,花生油含有的黃曲霉毒素B1含量
超過國家標準的8倍以上。

據此,原曲江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對成某某再次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
要求其立即停止生產加工經營
并立即召回所生產的花生油,
但其并未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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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成某某生產、銷售兩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花生油共275.5斤,銷售價款共計人民幣3152元。等待他的結果是怎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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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在廣東省省級以上媒體發表賠禮道歉聲明


本期法律看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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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種案件,我們了解到了“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那么實施什么行為將觸犯該罪?

”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將觸犯該罪。”

觸犯該罪將面臨怎樣的法律后果呢?

“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活中我們還接觸過一個罪名叫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本案所涉罪名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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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它就不存在摻入有毒有害原料這個環節,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有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性原料的動作(行為),或者是銷售了明知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商品、食品。

本案來講,成某某在生產花生油的時候,并沒有摻入有毒、有害的原料,所以他不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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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及成某某的犯罪行為,律師和法官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成某某本該積極地按照整改通知書要求進行整改,也是爭取從輕減輕或者免于處罰的一個很好的機會。但是成某某心存僥幸,沒有積極應對整改,后面又生產了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花生油,錯上加錯,要引以為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的安全問題和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不容忽視。作為食品經營者也應該始終繃緊食品安全這根弦,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經營生產,保障所出產的食品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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