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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棉籽脫油不規范、爆燃致一死六傷案審結,被告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2019-06-21
摘要:

江蘇海安一油脂公司在對棉籽提取食用油的試生產中,未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引發爆燃致一死六傷,法定代表人受到追責。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被告沈某的行為主要在于違章操作所引發損害后果,故法院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海安市人民法院

一油脂公司在對棉籽提取食用油的試生產中,未嚴格按照規程操作引發爆燃致一死六傷,法定代表人受到追責。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案件,一審判處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沈某系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安全部長。2017年5月17日下午,在油脂公司長時間停產、未對相關設備重新檢修、未落實安全設施及管理措施的情況下,沈某安排公司員工吉某、徐某、何某、曹某、朱某、張某等人進行棉籽提取食用油的試生產,并在未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將棉籽粕脫溶烘干徹底、未對脫溶烘干的棉籽進行溶劑檢測的情況下,要求身著化纖衣物的吉某到包裝車間內操作平臺上查看刮板輸送機內剩余多少棉籽粕,導致揮發出的溶劑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遇火花發生爆燃,致吉某死亡,徐某、何某、曹某、朱某、張某等六人受傷。

2017年6月17日警方對該案立案偵查。沈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至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依法組成調查組。調查組認定:開工前,油脂公司未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生產工藝、生產設備進行檢測,未按照《規范》,在車間配備防爆排風機,配置固定式溶劑蒸汽檢測報警器;未嚴格按照生產工藝將棉籽粕脫溶烘干徹底,也未對脫溶烘干的棉籽進行溶劑檢測,對此起事故負主要責任;沈某作為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經確認,該事故現已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38萬余元和吉某的死亡賠償款人民幣70萬元。損失已由當地政府代為墊付,沈某與當地政府達成還款協議。被害人吉某的家屬和受害人張某對沈某表示諒解。

海安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在生產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沈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主動投案,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的損失得到賠償,部分被害人對被告人沈某表示諒解,且被告人沈某在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量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監管條件,對其可適用緩刑。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官點評】

本案的主要爭議在于定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還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問題。兩罪都是涉及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犯罪,在適用范圍上的區別在于: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更強調勞動場所的硬件設施或者對勞動者提供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品和防護措施不符合國家規定,追究的是所在單位的責任。考慮到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立即整改,使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達到國家規定,以及對安全事故傷亡人員進行治療、賠償,需要大量資金,所以該條在處罰上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沒有規定對單位判處罰金,因而屬于實行單罰制的單位犯罪。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要強調自然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章操作而引起安全生產事故的行為,如在不準使用明火的工作場所使用明火等,處罰的是違章操作的自然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沈某的行為主要在于違章操作所引發損害后果,故法院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法有據。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安全生產大于天,任何違規操作即害人又害己,必須吸取教訓。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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