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網訊:今年“3·15”來臨,昨日,河南省高院發布南陽市中院近期審理的6起“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典型民生案例”。這6起案件中的消費者全部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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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5年6月,杜某在新野縣某超市花費496元購買了8桶食用油,回家后發現食用油已經超過保質期。雙方對賠償協商不成后,杜某于11月份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超市賠償10倍的購物款。法庭審理查明,超市出售給杜某的食用油均已超過保質期3個月。最終案件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超市賠償杜某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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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2015年4月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